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和省委、省政府工作要求,全力幫助批發、零售、住宿、餐飲業紓困解難和恢復 發展,現制定如下措施。
一、進一步推動降低生產經營成本
(一)全市設立 1000 萬元紓困資金,對限上住宿、餐飲企業按其地方綜合貢獻給予獎勵。(責任單位:市商務局、市財政局、市稅務局,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(二)免收批發、零售、住宿、餐飲企業員工按規定開展的定期核酸檢測費用。對限上零售、住宿、餐飲企業(含大個體) 防疫、消殺支出按照每年每平方米 5 元的標準給予補貼,單個企
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 5 萬元。(責任單位:市商務局、市財政局、市衛生健康委,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(三)經營困難的限上零售、住宿、餐飲企業(含大個體), 可向國有水、氣供應企業申請延期繳納使用費用,延期時限為2022 年 6 月至 9 月,緩繳費用延期至 2022 年 10 月份征收。延期繳費期間不斷供,不收取違約金。(責任單位:市發改委、市住建局、市政府國資委,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(四)對限上批發、零售、住宿、餐飲企業(含大個體)2022 年垃圾處理費補貼 30,對其員工 2022 年因辦理健康證發生的
體檢費用按每人每年 40 元的標準予以補貼。(責任單位:市城管執法委、市衛生健康委、市商務局、市財政局,各縣市區人民 政府)
二、進一步激發消費市場活力
(五)科學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,優化舉辦宴席和 促銷活動報備審批手續。在落實好疫情防控要求情況下,確保企業正常運營。(責任單位:市市場監管局、市城管執法委,各縣市區疫情防控指揮部)
(六)支持行業協會、市場主體牽頭舉辦展會、美食節和技能大賽等促銷活動,持續辦好“地標優品博覽會和東坡文化美食 節”,鼓勵各縣(市、區)舉辦彰顯本地特色的節(展)會。每 年精心舉辦 3 場展會(美食節)、1 次行業技能大賽,每次活動給予 20 萬元支持。(責任單位:市商務局、市文旅局、市市場監管局、市城管執法委、市人社局、市財政局,各縣市區人民政 府)
(七)對承擔黃岡特色菜品研發、推廣任務的單位給予每年
10 萬元支持。對參加市外展會(博覽會)推廣黃岡特色菜品的
企業每次給予 2 萬元獎補,單個企業獎補每年不超過 6 萬元。開展黃岡特色菜推廣企業授牌活動,對進入市、縣級推廣名錄的企 業,每年分別給予 8 萬元、5 萬元獎勵。對獲得湖北省楚菜大師工作室、中國烹飪大師等榮譽稱號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 10 萬
元、3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。(責任單位:市商務局、市財政局,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(八)將互聯網營銷師(直播銷售員、選品員、視頻創推員、 平臺管理員)、連鎖經營管理師、供應鏈管理師等急需緊缺人才納入《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》,培訓補貼標準在現行標準上再提高 50。(責任單位:市人社局、市商務局,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(九)支持本土限上住宿、餐飲企業開展連鎖經營,在市內每新開一家年銷售額超過 500 萬元的連鎖店給予 3 萬元獎勵,在
市外每新開一家年銷售額超過 500 萬元的連鎖店給予 5 萬元獎勵。(責任單位:市商務局、市財政局,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(十)對消費者自本文印發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(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時間),購買市內銷售、市內上牌落戶的 七座以下乘用車,按銷售價格(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價格)的
1 給予補貼,單個消費者補貼最高不超過 3000 元。鼓勵汽車生產、銷售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對消費者讓利。(責任單位:市商務局、市公安局、市稅務局、市財政局,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(十一)根據實際情況,適時發放消費券。(責任單位:市 商務局、市財政局,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三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
(十二)允許有條件的批發、零售、住宿、餐飲企業門前劃 定臨時停車位。在不影響正常交通通行和安全前提下,對重點經
營時間(12:00-14:00、18:00-22:00)門店前臨時停車不罰款、 不扣分。(責任單位:市公安局、市城管執法委,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(十三)對機關事業單位拖欠批發、零售、住宿、餐飲企業的各類賬款情況進行清理,無分歧欠款原則上發現一起清償一 起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接待費用、會議費、物品采買費等結 算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 2 個月。(責任單位:市經信局、市商務局、市財政局、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,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(十四)加大融資支持力度。限上批發、零售、住宿、餐飲企業符合《黃岡市信貸風險補償金支持重點企業融資實施辦法》要求的,優先給予支持。(責任單位:市金融工作局、市商務局、 市發改委、市融資擔保集團,各縣市區人民政府)
政策兌現按照“誰受益、誰兌現”原則確認承擔主體,各縣
(市、區)遵照執行。縣(市、區)部分由各縣(市、區)政府負責;市區部分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市級財政、黃州區政府、黃岡高新區管委會(市區各園區)承擔。本文件與其他文件存在重復獎勵的,按照“就高不重復”的原則執行。
本政策執行時間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。